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处理不满,遂于2013年7月20日早6时30分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“报仇雪恨”字样的传单乘长途汽车从山东来到北京。为规避安检,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战,乘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。
当日18时20分,冀中星在该出口处抛撒传单,并取出爆炸装置在双手间来回倒换,机场民警接警后进行劝说,疏散人群。18时24分,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,造成其本人和一名民警受伤,后被当场抓获。
法院根据证据认定,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,并非过失。关于辩方认为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伤残一事不满,此举系为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,法院认为,公民维权应通过合理、合法、有序的方式进行,不得以维权为名,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,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,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冀中星采取极端方式,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,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,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,构成爆炸罪;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,该行为本身即违法,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,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情考虑。
另外,冀中星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,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,让周围人远离,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情考虑。
法院根据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。点击了解更多中国行业联盟新闻>>>